总编辑有话说|走路“未保持安全距离”赔七万,莫让人为的“距离”凉了人心

《华夏早报》“总编辑有话说”专栏评论
文/董哲
以后没事尽量少出门了,走在路上被人撞还要赔钱,你还敢出门吗?近日,青岛发生的一起因走路未保持安全距离而赔偿7万元的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看到视频中那个立案庭长振振有词的样子,我的脑海里不禁浮现说出“你被打,为什么要还手?”“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这些混账话的法官的丑恶嘴脸。
青岛这起案例,法官判定被撞者赔钱的理由是“未保持安全距离”,听起来虽然没有“你被打,为什么要还手?”“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那么刺耳,但也十分令人费解,感觉就是生拉硬扯般的牵强。
“安全距离”这个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说法,其第四十三条明确:“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行人与行人相撞,并非交通事故。有法律人士表示,安全距离是否应当适用于两行人之间值得商榷。
再说了,何为“安全距离”?人与人相隔多远才算“安全距离”?哪条法律条文条例有这样的规定?如果那位女子突然转身撞到路旁的树上,撞伤撞残了,是不是要找树赔钱?树赔不了,是不是要找栽树的赔?那些亏良心的恶人,哪天如果被雷劈死了,是不是要找老天赔?
真不知道那些手持法槌满脑浆糊的玩意,究竟是怎么了?竟然会从他们嘴里喷出“你被打,为什么要还手?”“为何控制不住?为何感到疼痛?”“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这种畜粪来。难道你是猪或者死人啊,别人打你,你不疼吗?难道真的没人可用了吗,弄这么一帮玩意儿去随意主宰他人的命运。
从表面上看,法院这一处理结果似乎遵循了某种意义上的过错认定原则。的确,在公共环境中,每个人都有义务保障他人的安全,保持适当的距离也是一种基本的注意义务。但人家走路走得好好的,你突然一个急转身,后面的人谁能预料得到,怎么避免得了?这应该纯属意外事件,结果非要人家承担赔偿责任,确实无法让人理解,引发争议很正常。
类似“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的说辞,明显都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强盗逻辑。在正常的社会交往中,人与人之间的碰撞往往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如果在这样看似平常的碰撞事件中,都要在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况下判定有责,正常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受到极大的冲击。
当我们在人行道上行走时,是否要时刻警惕身后的行人,保持一个所谓的“安全距离”,一旦靠近就可能面临巨额赔偿的风险?如今,生活节奏很快,生存压力都很大,人跟人走近的时间本来就很少,这种社会氛围一旦形成,将会使人们在公共空间中变得更加冷漠和设防,原本和谐的人际关系将被冰冷的错误的规则所笼罩,人心与人心将会被推开得越来越远。
于公众而言,这一事件必然会引发复杂的情绪反应和不良的社会效应。虽然在法治社会任何人都不能逃脱自己行为的后果,大家追求的也是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但错误的判例和引导会破坏社会的道德风尚。在这样畸形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将不再敢轻易地与他人接触,遇到他人有困难也不敢再伸出援手。
因此,类似这种有争议的事件,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必须建立在全面、客观的事实认定基础之上。不能仅仅依据单一的证据或者某一个方面的过错就做出判决或认定。法律不仅仅是解决纠纷的工具,更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手段。一个不合理的判决可能会引发公众对整个法律体系的质疑。
该事件也提醒我们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必须要平衡好法律的公正与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法官的公开言辞和法院的判决应该更加注重合理性和社会影响,而公众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坚守道德原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营造一个既充满法治保障又富有温情的社会环境,避免陷入冷漠与仇视的泥沼。否则,我们将在这种纠结的法律与道德的漩涡中不断挣扎,失去构建美好社会的方向。
(作者系华夏早报社副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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