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律师刘凯被网站冒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圳两级法院终审判赔6000元

华夏早报讯(首席记者 董哲)12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03民终3533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某法律服务网站经营公司未经许可冒用律师刘凯的姓名、执业证号及律所信息,并设置付费咨询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赔偿刘凯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元。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律师执业身份被网络平台擅自商业化使用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深圳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判决显示,刘凯为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专家、长沙市律协文旅与传媒专委会副主任, 同时具有演出经纪人、体育经纪人资格。刘凯提交的网络报道文章、网络搜索结果显示,刘凯辩护的《王润志涉嫌合同诈骗重审无罪案》在北京律媒桥信息咨询公司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等机构发起的第五届“中律评杯”年度法律服务案例评选活动获评“2021 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 刘凯代理了“李小龙”功夫照著作权案、贵州“玉屏箫笛”案等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刘凯多次就社会热点事件所涉的法律问题接受《民主与法制》网、央视网、上游新闻、澎湃新闻、每日经济新闻等多家媒体采访。

此外,刘凯还代理过多位一线明星的代言合同、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以及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纠纷案例。

据一位法治媒体人介绍,刘凯辩护的《王润志涉嫌合同诈骗重审无罪案》在北京律媒桥信息咨询公司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等机构发起的第五届“中律评杯” 年度法律服务案例评选活动获评“2021 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在业界具有很大影响力。

刘凯介绍,他之前是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4年,刘凯发现某法律服务网站中出现以其姓名为标题的律师页面,页面载明其执业证号、执业律所、执业地域等信息,虽配图为女性照片,但关键信息均指向其本人,并在页面中设置“在线咨询”“电话咨询”等付费服务入口。同日,刘凯对涉案页面进行录屏取证,并发布律师声明,要求网站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刘凯认为,该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及执业信息,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平台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由其本人提供,或认为双方存在合作、授权等特定关系,从而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于是,刘凯对该法律网站所在公司进行了维权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刘凯提交的现有证据证明其作为执业律师,在法律服务行业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网站经营者在其运营的法律服务平台中,未经许可使用刘凯的姓名、执业证号及律所信息,且页面整体呈现为律师商业服务页面,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刘凯的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刘凯的行业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及维权成本等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元。涉案网站经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在二审中进一步明确,刘凯作为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通过代理多宗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判决指出,上诉人运营法律服务网站的目的,在于吸引律师入驻,并借助律师个人的专业影响力与聚合效应吸引法律服务消费者,从而获取案源并实现商业利益。其未经许可使用刘凯的身份信息,并设置付费咨询板块,显然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刘凯与涉案网站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认为可以通过该网站直接获得刘凯提供的法律服务。

深圳中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并对其提供的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两级法院的判决表明,律师的姓名与执业信息并非可以被平台任意抓取、展示并商业化使用的公共资源。只要相关使用行为具有商业导向,并足以引发公众混淆,即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法律服务平台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该案为律师依法维权、平台依法合规经营,划定了清晰的司法边界。

业内人士指出,该案的价值不仅在于确认平台冒用律师信息的侵权责任,更在于裁判路径的选择,律师并未仅从人格权侵权角度维权,而是直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自身执业身份纳入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框架之中。该案也被视为律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捍卫自身执业权益与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首起案例,对当前法律服务平台的合规运营具有明确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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