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早锐评|生产劣质药被罚百万:“罚款过重”之辩,实为企业“甩锅”

文/《华夏早报》特约评论员 刘先卫

近日,西安某药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罚没款合计101.39万元,负责人虽“认可”处罚却称“罚款太重”,并准备申请行政复议。这场争议背后,折射出药品安全监管与企业责任之间的深刻矛盾,更暴露出公众健康与商业利益的天平之问。

违法事实清晰,处罚有据可依。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涉案批次葛根饮片性状、杂质项目不符合规定,被认定为劣药。企业未修订质量管理文件、未组织培训、检验记录缺失等行为,更暴露出生产体系系统性漏洞。监管部门依据货值金额10倍罚款的法定标准作出处罚,既符合法律刚性要求,也体现了对药品安全“零容忍”的监管态度。专家指出,即使货值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罚,正是为避免“小额违法低成本”纵容劣药流通,法律条款设计本身具有合理性。

“罚款过重”之辩,实为责任转嫁。企业负责人将问题归咎于“农户产地加工”,试图将质量管控责任外部化。但作为药品生产全链条的责任主体,企业岂能以对供应商监管失职为由逃避处罚?《药品管理法》明确要求生产环节对药品全生命周期负责,农户加工环节的问题恰恰暴露企业原料把控的严重缺失。若允许此类辩解成立,岂非纵容企业以“甩锅”代替整改,让药品安全防线形同虚设?

重罚之下,药品安全何以立命?药品是关乎生命的特殊商品,性状、杂质不合格绝非“微小瑕疵”,轻则延误治疗,重则危及生命。近年来从刑法修正案将药品犯罪刑罚提至无期徒刑,到《药品管理法》罚款倍数大幅提升,立法持续加码正是因药品安全“容错率”近乎为零。监管部门此次处罚既是对个案的惩处,更是向全行业释放“质量红线不可越”的强烈信号。若因企业“叫苦”而妥协,损害的将是无数患者的用药安全与社会对药品体系的信任根基。

监管利剑高悬,方能倒逼行业自律。当前医药行业高速发展,但部分企业仍存在“重营销轻质量”的顽疾。此次百万罚单,当成为行业镜鉴:药品生产绝非简单的商业行为,而是背负着生命重托的“良心工程”。监管部门需以更智能的检查手段、更严厉的追责机制筑牢安全堤坝;企业更应摒弃“认罚抵责”心态,以敬畏之心完善质控体系。唯有法律威慑与道德自律双轮驱动,方能真正斩断劣药流通的黑色链条。

药品安全无小事,监管重锤需长鸣。面对百万罚款,企业当以整改代替抱怨,以责任代替推诿。唯有如此,公众方能重拾对药瓶里每一粒药丸的信任——而这,才是比商业利益更珍贵的“生命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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