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编辑有话说|6月1日起不强制刷脸,希望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华夏早报》“总编辑有话说”专栏评论

文/董哲        

进小区要“刷脸”,住宿要“刷脸”,登录APP也要“刷脸”?从6月1日起,民众终于可以有底气地向强制刷脸说“不”了!据媒体报道,《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已于6月1日起施行,其中针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明确了非强制原则。

《办法》明确规定,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这一举措就像是在人脸识别技术肆意蔓延的领域中筑起了一道坚固的堤坝,防止其过度侵蚀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无疑是对公民权利在数字时代的一种探索性捍卫。

长久以来,人脸识别技术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严重的问题。一些场所,无论是商场、小区还是办公大楼,甚至火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强制刷脸成为一种常态。民众就像被驱赶着进入一个没有隐私可言的“透明笼子”,一举一动都可能被监控和记录。商家和一些管理单位为了所谓的“安全管理”或者商业利益最大化,堂而皇之地收集民众的面部特征信息。他们往往忽视了这种行为背后潜在的风险,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从个人信息安全角度来看,一旦这些数据被泄露,那将是一场灾难。不法分子可以利用这些精确的人脸信息进行诈骗、冒名顶替办理各种业务,甚至可能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时刻让人们在心理上产生压抑感和不安全感。比如,在一些网络黑市上,已经有个人信息被明码标价售卖的情况,而人脸信息由于其唯一性,更是成为了一些不法之徒眼中的“香饽饽”。

这一《办法》的出台,是对这种乱象的当头棒喝。它明确规定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体现了对公民选择权的尊重。我们不能因为技术的先进性就忽视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在一个多元的社会里,应该提供多种选择,并且让民众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去决定采用何种身份验证方式。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办法》的施行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监管难度不容小觑。在庞大的社会体系中,有多少场所、多少企业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难以精确统计。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形成合力,对企业、单位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不能仅仅是警告或者小额罚款了事,要让违规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样才能起到威慑作用。例如,对于那些强制要求顾客刷脸结账的商家、银行、电信运营商、社保等政府办事平台等等,可以责令其停业或关闭整顿,并处以高额罚款,同时处分相关责任人。

担忧的是,对于那些手中稍微有点权力的办事机构,如果口头上遵守《办法》规定,不强迫群众刷脸,但就是不给办事。这属于一种典型的说一套做一套的变相强制。所以也有网友建议,最好立法取消刷脸。

其次,公众的意识觉醒也至关重要。很多民众在面对强制刷脸时,往往选择默默忍受,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那些不合理的人脸识别应用行为。我们应该通过宣传教育,普及《办法》的内容和相关法律知识,让民众明白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并且敢于对这些不合理的强制行为说“不”,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和12345热线举报。

再者,企业和社会单位也需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要让他们明白,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方不能仅仅着眼于自身的利益,而要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出发。他们应该主动遵守规定,在可以采用其他验证方式的情况下,不再强行要求民众刷脸。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的技术管理,确保所采集的人脸信息得到妥善的保护。

目前只能说《办法》的施行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此。国家层面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公众意识,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广大民众必须警惕那些试图绕过规定、继续强制刷脸的行为,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尊重人权的数字社会环境。否则,我们很可能在看似高科技的浪潮中迷失自我,成为没有隐私保护的“数字难民”。

至于何时才能真正实现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合理应用,让这项技术在保障公共安全和便利的同时,不再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黑手,那就要看《办法》是否能够真正落地生根,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了。  

(作者系华夏早报社副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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